分区管理与土地有关,除非情况并非如此

虽然法律规定的平等待遇必须始终是政府的优先事项,但一些市政律师认为,如果不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行动,分区批准可能会过期。

众所周知,分区与土地一起奔跑’任何针对特定地块或地段的分区批准,比如尺寸变化,都是针对土地,而不是针对业主。换句话说,如果向你购买房屋的人被批准侵犯侧院后退两英尺来建造车库,那么你,作为当前的所有者,也可以继续合法地使用车库。

原因是基于平等保护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条款规定,任何州不得拒绝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在分区差异的情况下,如果第一次批准分区请求的事实存在,然后后来有人要求同样的事情,在同一分区条例下,对同一块土地,答案不应该有任何不同。在相同的情况下,相同的发现就是法律上的平等对待。同样,许多规划和分区官员明白,分区决定是永久性的,与土地一起运行。

然而,分区批准可能会过期,法令中通常会有这样的语言,即“在X段时间内,批准的方差是有效的,必须采取行动”。一个例子是90-120天的“窗口”,在这个窗口内,必须对方差采取行动。这样的法令语言并不与法律原则相冲突,即异议是永久的,并与土地有关,因为异议没有被采取行动,权利也没有被授予。换句话说,获得分区批准与根据分区批准对物业进行投资(如浇筑地基、建造地基或建造建筑物)的“归属权”不同。

一个佛罗里达法律评论篇文章,区划终局性:土地使用案件中既判原则的重新定义第63卷(Sterk & Brunelle, 2011) -从法律学者的角度很好地阐述了这个问题。在“有时间限制的差异和特别许可”一节中(从第1157页开始),作者写道:“虽然董事会可以合理地决定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但董事会保留了根据随后发生的事实做出不同决定的权力,但董事会不能合理地决定,它的决定会在完全相同的事实上有所不同……。”因此,只要事实不改变,董事会目前的决定将在未来对董事会具有约束力”(第1159页)。然后,一个脚注写道:“董事会是否应该自由地偏离其基于新发现的事实的最初决定,即在做出决定时存在但未提请董事会注意的事实,这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法院通常会遵从委员会的决定,将新发现的证据定性为变化的情况。”

综上所述,尚未由业主采取行动的分区批准可以过期,但批准机构在第二次权衡其决定时必须谨慎。如果情况没有改变,第二次判决必须与第一次判决相同,否则地方政府可能会面临在法庭上败诉的风险,即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平等保护权利。

BOB体育密歇根州立大学土地利用教育工作者可以帮助当地政府部门更好地了解其在规划和分区方面的法律角色、责任和限制。这并不能代替来自市政律师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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