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区和共管公寓
分区条例是否禁止未被列为用途的共管公寓?
共管公寓不是特定的建筑类型,也不是特定分区内列出的独特土地用途;公寓是一种所有权形式。共管公寓(Condominiums)有多种形式,如多层建筑、联排别墅、单户住宅、储藏室、码头滑梯或露营地。分区条例没有将共管公寓列为土地使用分类,因为它们是一种所有权形式这体现在很多方面。
主契据是建立共管公寓的基础和全面的法律文件。主契约概述了所有权责任、规则和共享的共同要素。共管公寓成员通常每年或每月支付费用,以维护或增强公共元素,如停车场、车道、游泳池、俱乐部、网球场或共享的海滨。会员会费可以获得诸如捡垃圾、除雪或维护场地等共享服务。
《公寓法》,1978年第59号法案,规定了这方面的不同和详细方面所有权形式。MCL 559.241 (2)“任何地方政府单位的任何法律、法规或条例不得禁止或区别对待拟议的或现有的公寓项目,这将适用于不同形式所有权下的该项目或开发。”
换句话说,如果共管公寓在单个单元上表现为单户住宅,则将其归类为单户住宅,以确定分区规则。如果共管公寓看起来是一个商业存储设施,分区将把它与任何其他商业存储设施一视同仁。
重要的是,共管公寓是一种用于传递不动产的工具,经常被用作根据《土地分割法》(Land Division Act)创建固定分区的替代方案(公共法案288或1967).不同条例的共管公寓审批标准各不相同,从基本定义到条例中完整的共管公寓条款。
作为一个所有权形式在美国,一些分区条例对共管公寓只字未提。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它们被禁止(参见《共管公寓法》MCL 559.241(2))。事实上,如果地方法规对共管公寓缄口不言,那么当地对共管公寓项目的审查就算有也很少。一个由单一建筑组成的开发项目,如“共管式”的存储设施,将被视为具有单一所有者且是出租的存储设施。一般而言,这是分区计划区内的权利用途,分区计划管理人只会检查是否符合条例标准,包括退行、高度、面积等,如符合条例标准,便会批准申请。
如果共管公寓项目包括一个大型单户住宅开发项目,即所谓的现场共管公寓,该怎么办?根据《土地分割法》,现场共管公寓不受细分审查,《共管公寓法》也没有规定地方政府对共管公寓的审查程序。换句话说,除非有当地法规要求审查,否则当地政府不会审查现场共管公寓。一些市政当局要求现场公寓审查使用类似的标准和程序,细分审查。为了做到这一点,分区条例将“共管公寓单元”(condominium unit)一词作为地段定义的一部分,并为共管公寓提供了其他具体的监管语言。然后,当地政府可以使用场地计划审查的现场共管公寓类似的初步地块审查的细分。
如果你对如何管理你所在社区的共管公寓有疑问,可以寻求专业规划师或市政律师的帮助。一般的公寓问题可以直接到MSU扩展土地利用教育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