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构参与分区行政决策可能会引发重要问题

密歇根州的分区是为了模仿联邦政府的三个分支机构,实现权力分立。但这并不是完美的,在考虑如何在您的社区中完成事情时,需要仔细考虑。

政府部门。图片来源:密歇根公民规划师培训项目l MSU扩展
政府部门。图片来源:密歇根公民规划师培训项目l MSU扩展

在密歇根州,分区行政决策可以分配给三个不同的机构。分配是在当地的分区条例中,在当地社区内每次都以相同的方式完成。只是因为密歇根州分区授权法案(mzea) (mcl 125.3101节。)允许选择,但并不意味着它总是最好的方法。

首先,一些背景知识。在密歇根州,分区法令的运作大致与我们组织州或联邦政府的方式相同:三个政府分支,没有一个具有最终权力。决策被分为立法、行政/行政和准司法,因此有适当的制衡。

这篇文章关注的是行政/行政功能:即签发或拒绝分区或土地使用许可证,特殊用途许可证计划单位发展而且地盘规划检讨.通过特殊使用许可证、PUD和场地平面图,MZEA规定这些决定由以下人员之一做出。在每一种情况下,当地的分区条例都必须明确一个是负责审查和批准的机构或官员(MCL 125.3501(1), 125.3502(1),和125.3503(2))。

  • 规划委员会(通常)
  • 分区管理员(有时:对于较小的特殊用途,pud处理行政管理或站点规划)
  • 立法机构(较少见)

第三种选择受到争论,并受到关于该选择是否是一个好主意的问题的质疑。本文将试图回顾关于这一主题的辩论。关于前两种方案,规划委员会和分区管理者的讨论谁应决定是否发出分区许可证?

首先,分区计划的运作,就像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一样,是由政府的三个分支机构划分的。

  • 准司法:分区上诉委员会处理这部分。它包括有关分区条例解释的决定,听取对分区管理员所作决定和规划委员会所作某些决定的上诉,对差异的请求,有时还包括对不符合规定的用途的裁决。
  • 管理:分区管理员或规划委员会处理这部分。它包括关于发放分区或土地使用许可和分区执行的决定。它还可以包括有关特殊使用许可的决定、行政处理的PUD和场地规划审查。
  • 立法:立法机构(市议会、村议会、乡理事会和县理事会)处理这部分。它包括有关修订分区条例的决定(包括作为分区修订处理的PUD):对分区条例文本或地图的任何更改。但它也可能包括对特殊用途许可证做出最终决定,PUD的行政处理,以及场地规划的行政功能。

问题在于,如果特别用途许可的最终决定权在立法机关,而国土部则是行政机关,而建设用地计划则是行政机关,那么就会混淆立法和行政分离的界限。有些人可能会对三权分立制度中这种明显模糊的界限感到困扰,但也有人不会。

如果有人就行政决定提出上诉,这也是一个问题(就有关地盘图则的决定提出上诉总是可能的,只有在特殊用途和pud的分区条例中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有可能(MCL 125.3603(1))。还有一种情况是,上诉委员会(其成员由立法机构任命)被要求审查和决定立法机构作出的最后决定是否适当。此外,一个城市或村庄的立法机构可能作为分区上诉委员会(MCL 125.3601(2)),并被要求审查其自己的决定。在这些情况下,人们可能会质疑上诉委员会会有多公平或“中立”。

而且,立法机关只负责最终决定。许多地方政府仍然要求计委举行公开听证会,并发出通知。然后计划委员会向立法机构提出建议,立法机构采取最终行动。这个过程只是增加了一个额外的步骤,通常会将土地所有者的决定推迟一个月,这取决于每月定期会议的安排情况。解决额外繁文缛节的一个办法是,立法机构先举行公开听证会,并发出通知,然后做出决定——把计划委员会排除在这个过程之外。一些人认为,建立一个更长的审查和批准过程并不好。其他人则认为,额外的审查是必要的。

很多时候,特殊使用许可证和pud(行政处理)是对邻里或社区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决定。因此,提出的论点是,立法机构-民选官员-是真正拥有最终决定权的最佳机构,这样他们就可以代表一个社区的选民。另一方面,法律规定分区决定须以分区条例内的书面标准为依据(MCL 125.3501(4)、125.3502(1)(b)及125.3503(4)(b)))流行的观点。这就是为什么它被认为是行政决定。人们可以就立法机构与规划委员会或分区管理员根据条例中的标准做出决定的相对有效性进行辩论。

做会议记录的工作,以及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的会议记录所需要的细节是非常不同的。立法机构的会议记录往往只包含动议、决议等文本,包括投票、出席情况等。因为它是一个立法机构,其行动背后的细节和理由并不重要。但如果是行政决定,就需要更多的文件。会议记录应反映讨论内容、听证记录、事实调查结果、作出决定的理由、作出的决定和有条件的决定(见会议记录)土地使用系列“如何为行政决策作纪要”).对于任何行政决定都是如此(第6条第28节)。密歇根州1963年宪法),而不论作出决定的是哪个公共机构。

立法机构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往往无法转换思维,戴上“行政帽子”,做更详细的会议记录和记录。另一方面,这应该是规划委员会和分区上诉委员会的常规做法。是否由立法机构对特殊用途许可证作出最终决定,PUD负责行政管理,以及场地规划行政职能,立法机构进行这种过渡的有效性将取决于立法机构。

最后,特殊使用许可、pud管理和场地规划管理功能是技术性的,有时是复杂的审查。由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评审。规划委员会(和分区上诉委员会)的成员参加规划和分区培训更为常见;对于立法机构的民选官员来说,情况并非如此。如果立法机构将被指派就特殊用途、发展计划和地盘图则作出决定,议员们应该接受规划和分区规划方面的培训,正如我们希望规划委员会的议员们已经接受的那样。看到土地用途系列,讨论在规划和分区方面继续教育的最佳实践的重要性而且培训、继续教育是规划和分区风险管理的最佳策略

如果立法机构已经拥有这些决策权,那可能是最难改变决策方式的时候。人们可能会觉得立法机构成员失去了地盘或权力。如果建议将行政事项的最后决定从规划委员会转移到立法机构,则规划委员会的成员也可以这样说。各种培训材料由BOB体育密歇根州立大学,例如密歇根市民规划师,建议行政决策应由传统的行政机构而不是立法机构作出,这是一种“最佳做法”。但对于某个特定的地方政府来说,这可能并不总是最好的。教育工作者MSU Extension可以帮助社区思考这个问题的利弊,从而为特定的地方政府制定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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